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辱母案母亲苏银霞涉集资诈骗被抓 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

来源:半岛官方登录入口    发布时间:2023-12-22 05:02:32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东“辱母杀人”案涉事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源大工贸”)...

  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显示,山东“辱母杀人”案涉事企业山东源大工贸有限公司(下称“源大工贸”)注册投资的金额1亿元,法人代表正是案件被辱人苏银霞,2014年6月9日,苏银霞实缴货币5000万元。2014年年中有能力实缴5000万的苏银霞,却在同年7月份向吴学占借款100万,悬殊的数字不免令人生疑。但结合公司主要营业业务及彼时的经济发展形势,似乎又能看出端倪。资料显示,源大工贸的营业范围是:减速机、汽车配件、轴承锻件、双轴强力搅拌螺旋送料防反风湿式喷浆机、JC3煤矿机械性防爆柴油机混凝土搅拌运输车加工、销售;钢材、板材、铁精粉购销。业内人士认为,从钢材、板材和铁精粉购销这些业务来看,这是一家典型的钢贸和矿贸企业,还附带着配件和矿山机械。钢贸企业在2012年到2015年,度过了漫长的艰难期。2014年7月和2015年11月苏银霞分别从吴学占处借来100万元和35万元,约定月利息10%。据南方周末报道,苏银霞借款原因是公司经营困难。据称,辱母案中的母亲苏银霞涉集资诈骗被抓。

  近年来,跟着社会经济的快速地发展,配套、完善的经济、金融制度和规范缺乏,社会诚信系统缺失,集资诈骗罪类涉众型经济犯罪案件呈上升态势,逐渐增多。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应该基于以下几点:

  刑法规定集资诈骗罪须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犯罪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将非法聚集的资金据为己有的目的。所谓据为己有,既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非法集资的个人控制之下,也包括将非法募集的资金置于本单位的控制之下。从立法技术角度分析,刑法规定某些犯罪的成立一定要具有特定目的,“是用以特别指明行为人的主观恶性及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程度,从而在某一些场合作为区分罪与非罪的界限。”在经济领域中,当事人之间为实现各自利益的过程中,对有关融资借贷等权利义务发生的争议在表现形式上与集资诈骗罪有一定的相似性,区分的重点是认定行为人有无非法占有之目的。若行为人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则可以认定其构成集资诈骗罪;否则,因不具备非法占有目的,即使发生财产无法返还,亦不能认定集资诈骗罪,宜按民事法律解决该经济纠纷。 非法占有目的是行为人的一种主观心理活动,外人看不见,摸不着,无法深入其内心予以了解。参照1996年《解释》的规定,实践中以下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集资诈骗具有“非法占有目的”:(1)携带集资款逃跑的;(2)挥霍集资款,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3)使用集资款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4)具有其他欺诈行为,拒不返还集资款,或者致使集资款无法返还的。最高人民法院于2001年1月21日下发《全国法院审理金融犯罪案件工作座谈会纪要》,研究讨论了刑法修订以来审理金融犯罪案件中遇到的有关具体适用法律的若干问题,对包括集资诈骗罪在内的金融诈骗罪中认定“非法占有目的”作了明确的规定:(1)明知没有归还能力而大量骗取资金的;(2)非法获取资金后逃跑的;(3)肆意挥霍骗取资金的;(4)使用骗取的资金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5)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以逃避返还资金的;(6)隐匿、销毁账目,或者搞假破产、假倒闭,以逃避返还资金的;(7)其他非法占有资金、拒不返还的行为。

  民间借贷是指公民、法人相互之间以信用为基础调剂小额资金余缺的行为。对这种行为,法律不仅不予禁止,甚至还规定允许借款人收取一定的利息。1992年8月1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真实的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允许超出同类利率的四倍(包括利息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判断是否属于民间借贷纠纷的重点是:一看借贷目的。民间借贷的目的多是为了生活、生产经营暂时性,而集资诈骗的目的是侵吞投资者的投资款。借贷行为人可能在借贷行为中有一些欺骗成分存在,但只要不具有非法占有所得款项的目的,就不构成犯罪。二看回报率的高低。正常的情况下,集资诈骗行为人都会抛出高额回报以吸引众多人进行出资,其承诺的利息远高出银行同期存款利率。

  以上就是“辱母案母亲苏银霞涉集资诈骗被抓,集资诈骗罪如何认定”的简单介绍,关于苏某是否构成集资诈骗,还待相关证据证明,但是无论其是否犯罪,其人身权利都不予许非法侵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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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自诉案件在审理过程中,宣告判决前,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法院会将当事人自行和解记录在案,对自诉人申请撤诉的也予准许。但自诉人撤诉后除有正当理由外,不得就同一案件再行起诉。当然,自诉案件调解并不是必须和应当的程序,当事人可自行选择是否接受调解。如果您遇到企业家辩护问题,可以拔打免费企业家辩护法律咨询电话:,专业企业家辩护律师为您提供服务!

  北京市金开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刑事辩护部主任、企业家犯罪研究中心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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